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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5章 各方出手(6 / 15)

不同程度的存在企业职工反对企业破产,甚至出现过职工因反对企业破产而游行请愿等具有一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行为。因此我们强烈地感觉到,办理企业破产案件,难度最大、最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在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而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妥善地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职工,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只有妥善的、负责任地安置了职工,企业破产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才能够在市场机制中淘汰不合格的企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良姓循环。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有关法律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制度上也作出了向职工倾斜的规定。《华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即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这一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劳保费用列在最优先受清偿的地位,体现了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优先保护。此外,国家及各地方政斧也对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安置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京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变现收入和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均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高于职工安置费用部分,交由市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用于推动全市企业破产工作。一些老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除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之外基本无财产可供安置职工使用。上述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划拨所得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不供债权人分配,专门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来源,堪称破产企业职工的救命钱。”

他说到这里,转向唐旭山和黄玉禾:“旭山同志,你和玉禾同志分别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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