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积率敛财之外,贾、季二人还为违法建筑开绿灯,对违法建筑以罚款形式通过规划验收。1997年,吴城市某集团擅自将其开发的“华园”项目部分架空层改为商业门面,未能通过规划验收。1998年3月,该集团董事长找到季薇,希望季利用其在市规划局的关系,使“华园”项目以罚款形式通过规划验收。同月,吴城市平湖分局的领导即接到贾映瑜的电话,贾请他尽量处罚轻一些,并加快办理。同年4月,市规划局研究后决定以最低罚款形式——即按每平方米100元罚款通过了规划验收,建筑总面积1440.16平方米,共罚款14.4016万元。同时,市规划局还对“华园”补办了永久姓规划手续。事后,该集团向季薇的久源公司转账支付了与罚款数等额的贿金——14.4016万元,久源公司也出具了发票。
1998年7月,被告人贾映瑜、季薇商议后成立了吴城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瑜然公司),季薇任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在贾映瑜的帮助下瑜然公司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1998年底,贾映瑜向季薇提出,可将位于吴城市香城区某小区地块姓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后,供瑜然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但瑜然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实力来开发房地产项目。于是,季薇找到吴城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议合作开发,该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联合投资建设合同书,联建“瑜然星座”项目,约定季薇出资100万元,该公司出资1900万元。而项目利润分配比例则为季薇占49%,该公司占51%。
随后,贾映瑜则利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协调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使“瑜然星座”项目取得了建设经济适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权,其地块姓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6,并办理了开工建设规划手续。至1999年12月,“瑜然星座”房地产项目完成一期工程,经鉴定,该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净利润为人民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