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网络贷款,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人脸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规定:”
第二款是个什么规定呢,很简单。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也就是说,你处理人脸信息的时候,只要没给说清楚,那都算是侵害自然人格权。
感觉这个规定好像特别严格,比其他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严的多。
这是肯定的,因为人脸信息很容易和另一个技术结合起来,那就是“ai换脸”。
很多人对于这个换脸技术大概还停留在某些小电影那里,但事实上呢,现在有了你的人脸信息,通过“ai换脸”技术,就能在某些时候冒充你这个人了。
现在很多的app都是通过人脸识别来进行的,这个很要命,稍微不注意,你可能就背上了网贷,类似案件出过不少。
再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高法专门出了这个规定,就是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本案中,被告方并没有明确告知我方当事人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和识别是为了干嘛,根据证据二可以知道,被告只是说这么做是为了以后方便反馈。”
“所以应当视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未告知目的’。”
这样做是为了贷款,所以整个事本质上就是一个带着欺诈性质的买卖合同以及附随的贷款合同。
但是呢,买卖合同的欺诈是被告弄的,贷款合同实质上也是由被告通过欺诈来完成的,贷款是为了促成买卖,两者是一个强关联的关系。
类似于房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