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保留耐刑,也不会对保守派造成太大的观念冲击。
作刑就是徒刑,流刑就是流放。赎刑是指用财物来抵偿一定的罪过(与按律罚金不同),小组成员有人提出了“杂抵”,即官僚、贵族可以用夺爵、除名、免官等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是勋将之归入赎刑,并且规定了可抵之罪的上限。原本历史上的杂抵和赎刑,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抵偿,等于使贵族、官僚、豪门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对此是勋是坚决反对的。他限定了,唯耐刑和一年以下作、流可以抵赎,死刑及一年以上的作、流,就算你交个王爵出来也照样不可免受。
当然啦,终究是封建社会,真要是天子一纸赦令,对于贵族、官僚们来说,再大的罪过也可消化于无形,碰到这种情况是勋也禁止不了。
基于是勋当日在朝堂上请求制定《魏律》之时对曹髦所说过的话,小组有成员提出正式把儒家礼仪作为制律和执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把“春秋决狱”精神写进《魏律》里去。是勋舌战群儒,再加小组长的强力压制,好不容易才把这股歪风给煞下去了。
是勋说了:“法以摄众,不可苟且。若可委曲,必有小人趁隙取利也。《春秋》之义,知之者众而深明者寡,若非董子,谁能实得儒礼之精要而施之于法耶?”至于他当年就搞过“春秋决狱”那一套,当然自动无视啦——“若执法之官无董子之识,而擅为董子之事,则有法亦如无法,吾等尚制之何益?”
不是每个执法官员都能秉持公心,并且象董仲舒那样深通经学要义的,你要是开了这个口子,是个人都敢“春秋决狱”一把,那法律条文不就形同虚设了吗?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何存?
制定《魏律》是个大工程,不是一个小组十几二十人凑一起闭门造车就能搞出来的,还必须倾听各方面意见,吸纳各部门经验,才能尽量做到完善和公正。是勋作为小组长,肩上的担子实在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