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的主体资格,但他们毕竟是活生生的人。病患、逃离甚至各种意外都有可能随时发生,这些都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也有可能随时使买主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不合法的奴牌买卖,不仅会使买主财产受损,还有可能遭受皮肉之苦甚至是牢狱之灾。因此,奴牌买卖的契约签署有时甚至比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约的签署显得更为郑重。
具体到“瘦马”的买卖契约中,除了卖主、凭媒、中见等要求在契约末尾签字或者画押外,被卖的奴牌也需要签字或者画押。笔者从《历代契约文书汇编考释》中查到了一张道光二十四年的卖婢契就足以证明:
道光二十四年清县江清辉卖婢契
保养成人
立缴卖断婢女身契江清辉,自己凭媒价买有婢女名唤云笃,年方十五岁,身中并无暗疾。兹今托媒将此婢女转缴与侯邑廿三都汤院地方郑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文正。其钱即日随契收足,其婢女听郑家改名使唤,长成之日,亦听择媒收份。
自卖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亲往来,永断葛藤。但此婢女系辉自己凭媒价买,非是拐带私逃,亦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来由不清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其身价钱听从郑家收回,辉自己出头抵档,与郑毫无干涉。倘有风水不皮,听天由命。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断身契乙纸,又缴到利益卖身契乙纸,付纸为照。
道光二十六廿四月吉日立缴卖断契江清辉花押
从命婢女云笃花押
保认媒人林陈氏花押
代笔祝长成花押
ok。假设主角可以找到足够的担保人,那么他能不能一次买几十个女子带走呢?历史资料告诉我们,从法律上是绝对不可能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略人略卖人》条例规定,一个买主一次购买的数量不能超过三人。
如果买主要将所买的奴牌带离购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