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坐牢或者砍头,又或者流放充军之类的惩罚。
开始倒是没什么,只是感觉案卷描述得太过简单,虽然讲清楚罪犯的作案动机,以及作案过程中的手段和情况,但描述的言简意赅。
单看卷宗,根本无法判断他是不是有罪无罪,想翻案,想发回重审,完全无从说起。
难道我大周朝的刑部,就是这么简洁?
要知道大理寺是各类案件的最终审定机构,无论是死刑又或者流放充军,还有其它重刑都由大理寺复核审定才能执行。
陈昭长叹一声,不过随即醒过神来,这时代一切公文都是以笔记为主,而且还是毛笔字这样的大字,一张公文正纸一面也写不了多少字,也就明白了下面官府的为难之处。
真要是写得太过详细,估计上报大理寺的公文都得用马车来送,而且还是以十为单位的货运马车,不说其中的麻烦单单大理寺审定就是一桩不小工程,所以就学了文人的春秋笔法。
书写一道,大大限制了公文案卷的详细情况啊!
难怪文人发明了文言文,不这样办,根本没法写公文啊!
尤其是那些写史书的,更是如此。据说欧阳修在翰林院时,和两位同事走在大街上,看见一匹奔跑的马把路边卧着的一只黄狗踩死了,便说:请你们用文字记录一下这里发生的事情。甲说:“有犬卧于通衢,逸马蹄而杀之。“乙说:“有马逸于街衢,卧犬遭之而毙。“欧阳修笑道:这要是让你们来写历史,那是一万卷也写不完啊。甲乙二人问欧阳修:那么依你之见应该怎么写呢?欧阳修说:“逸马杀犬于道“,有这六个字也就够了!
只是史书可以简略,大理寺要是这种做法那就太过草率,怎么说都是关乎人命的大事,或者错判一次就是人头落地,又或者充军流放,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因此彻底分崩离析,影响实在太大不得不慎重再慎重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