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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智(6)(3 / 6)

狱以外,固皆安然无恙。

然则案情简单到如何?就方中通两诗篇推断,不过查证一名字而已,大致广西原咨是:闻有安徽方学诗或方学士潜回活动,不知是否方以智?当案之初起,不明究竟自易涉张皇,所以“三省羽书急如箭”,但其事本易于辨明,最清楚的是,方以智自顺治年间南归后,足迹即从未再到两粤滇黔,是故复壁之出,不过到广西“过堂”即可结无事。而方以智即因不甘生前受辱,故自裁于惶恐滩,以文信国自拟而明志全节。但官方则必报病故,因如报自杀则必欲追究其自杀之因,究系畏罪,或有其他凌虐致死情事,岂非自找麻烦?地方官纵不明此中诀窍,但司刑名的幕友则必如此办理。

于此可知,方以智自裁,地方官报病故,而案情亦原已明了,方以智与吴三桂无涉,与方学诗或方学士不过音声近似的误传,则此案实已不了而了。但案牍未结,所以方以智的灵柩不能归葬。因就司法的手续而论,或恐须开棺相验,以及查察当时的情况,灵柩须留置于原地。

疑问是案牍何以不结?此须就两个角度来看,在官方,案子已了,形式上的结与不结,无关宏旨,而所以不结者,因别有关碍。在方中通,则案牍不结,无正式官文书宣示方以智被诬,则各节不能昭雪,因而不肯出狱,“怜我不肯脱罗网,委屈导我真缠绵”,“非是不遵宛转之深情,乃深痛吾老亲之不测”,不测者非生死不测,而是名节被污。

然则关碍为何?当康熙十年时,朝廷对吴三桂虽已有作最后制裁的决心,但表面仍作优容之状。方以智一案原为秘密防范措施中所发生的波澜,自不便公开其事。否则,便适足资吴三桂以口实,而道路流传,吴三桂将反,朝廷防制甚力,则影响民心,影响甚巨。至两年后“题结”,已是康熙十二年七月,吴三桂踵尚可喜之后,自请移藩之时。廷议中康熙谕韦臣:“三桂蓄异志久,撤亦反,不撤亦反;不若及今先发,犹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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