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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序(4 / 4)

表现得非常清楚,儿子养父母是天经地义,如有父有祖,则养父为先,养祖其次,即所谓“以亲等近者为先”。照此说法,似乎让老祖父挨饿,有悖常理,其实不然,因为祖父尚有父亲负扶养的义务,为人父者尽可以其子之所奉奉其父。此在制法时,已顾及伦理习惯之必然如此,不必更作琐细之规定。

细看法律,直系血亲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直系血亲尊亲属享有特权,直系血亲卑亲属则有特重的义务,如民法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但直系尊亲属不受后半段的限制,有谋生能力亦可不谋生而责令儿孙扶养。是故对于直系血亲的认定应请大法官从严解释,始足以表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视,强化法治的基础。如果三十九代的子孙,犹可赋予直系血亲所享的起诉权,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特权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岂可制造特权分子?

最后,我还有不能已于一言者,学术上的问题,非司法所能解决,历史公案亦惟有历史能裁判。不仅“身后是非谁管得,满村争唱蔡中郎”的诗句可以证明,中国向来有褒贬古人的言论自由。而且,在世受人误解,而居心行事有自信者,往往亦表示,“身后千秋付史评”。倘或《昌黎集》中有类似的意思透露,则韩思道的起诉,违反所谓“受害人”的本意,法院更不当受理!

拙作付梓之时,适有所谓“诽韩”案发生,“官司”由法庭打到报上。笔者此文发表于六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联合报》。我之写作读历史人物的文章之态度、目标,约略反映于此文中,援以代序,藉为读者了解拙作之一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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