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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努书坊 > 明末四公子 > 代 序

代 序(2 / 4)

不轻松。看一篇精微的考据文章,毕竟需要有相当的史学修养。作为一个读者,可以不求甚解,文字狱的法官,要判断是非曲直,自先须对答辩的文字彻底了解。法官现在的工作量甚重,而办这样一件案子,又不是量重的问题,判决错误即构成学术上的争议,法庭之内定谳,法庭之外的笔墨官司,方兴未艾,我不相信对这位法官的工作情绪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我完全赞成萨孟武先生的主张,像这种案子,法院根本不应该受理。如今不但已受理,且已判决原告胜诉,然则应该如何救济?我认为最高检察长应提出非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因为“诽韩”案的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并未确定。

此案的原告韩思道,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血缘亲属”,这个资格的认定,需有确实的证据,韩思道应该提出他的家谱,并经谱系专家鉴定,在这三十九代之中,有无旁系继承关系,构成了类如“拟制血亲”,则显非“直系”。其他就不必谈了,这是一个前提。真正的问题是,杨仁寿推事所说的:“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起诉权。”照此说来,有起诉权就有继承权,我们做个假定,某地忽然出土了一件属于韩愈生前所有的文物,韩思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行使继承权,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请求返还所有权,请问杨推事应该如何判决?又民法亲属编第五章扶养,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三款,“兄弟姐妹相互间”,有“互负扶养之义务”,乃今有另一韩愈第三十九代孙,与韩思道为兄弟,合乎第一千一百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判令韩思道负起扶养的义务,请问杨推事又如何判决?若以为此“兄弟姐妹间”乃指同胞手足,不错,但旁系血亲由直系血亲而来,三十九代系犹可称“为直系血缘亲属”,自是从广义的解释,则此处的“兄弟姐妹间”,又何以不循广义解释的原则?

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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