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以为殓,因而“自卖与富公,以供丧事”,这个故事出于刘向《说苑》。
再有一种是受了欺骗,或受到威胁而被卖的,不妨称为“盗卖”。彭越的好朋友栾布,几乎为汉高祖丢入锅中煮人肉汤的栾布,就曾“为人略(掠)卖为奴于燕。”
奴婢的买卖,也像买卖牛马鸡鸭那样,不但要看货色的好坏,而且也要看供求关系。汉哀帝时,曾特颁禁令,限制奴婢人数,这样便成了供过于求,奴婢的身价顿减。在通常的情况下,好比菜市场里把鸡鸭灌水、灌食物,以求增加斤两那样,把待价而卖的奴婢外表,也要修饰一番。《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装点门面,等一成交,绣衣丝履自然归原主收回了。
私人买卖的奴婢以外,还有“官奴婢”,称为“臧获”。这个名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说“臧”与“赃”相通,犯了抄家的罪,其家人子女,当作赃物一样被没收入官,所以称为“臧”。“获”者逃亡而被捕获,罚为官奴婢,称为“获”。
这“臧获”“二字,是指明官奴婢的由来。
另一种解释,以奴为“臧”,以婢为“获”,出于杨雄的《法言》,他说:
“荆、淮、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为获。”但是,在河北、山东交界之处,又有另外说法:“齐之北鄙,燕之南郊,男子以婢为妻者,卑之曰臧;女子以奴为夫者,丑之曰获。”何以为臧,何以为获?取义何在,虽未说明,但当时确有这样的称呼,应无可疑。因为杨雄生当汉时,他的《法言》是记实之作。
官奴婢既为罪人的家属,籍没入官,则其人数,必与罪案的多寡,量刑的重轻成正比例。汉文帝时讼简刑清,官奴婢的人数甚少。据《汉书·贡禹传》所记,文帝的“宫女不过十余”,这虽是有意颂扬圣德,特别说少些,但加十倍,亦不过一百多。到武帝以后,迭兴大狱,特别是“告缉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