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里依然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有己方的董事席位,同时可以借助这些席位有效制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
具体的操作很复杂,没必要在不喜欢学习公司法的诸位看官面前水字了,有兴趣自己度之即可。这儿只要记住30股权这条线很重要即可。
(打个简单比方,在公司法没有定“集中投票制”的国家,一家公司选举董事的时候,就会存在比如3个董事席位,每个席位选的时候都有100张票,而大股东联盟手上有60张票,那就意味着第一个位置上大股东的代言人有60票,选上了,第二、第三个位置类推,全部3个董事都成了大股东的人。
有了集中投票制后,小股东可以把手头的40票乘3次的机会集中行使,也就是选第一个、第二个人的时候他一票也不投,不浪费,反正抢不过,选第三个董事的时候120票全部投出来(当然多出来的20票还是要浪费在前面的,不能溢出),这样可以确保董事会里至少有一个你的董事。)
……
这样捋清了思路之后,张仲谋有两点诉求就是绝对绕不过去的了
首先,他要确保自己和心腹团队,怎么都能控制30以上的利益,防止小股东利益受损。
其次,他不能容忍顾骜直接简单粗暴地一家独占50以上股权,防止未来被顾骜翻脸的种种风险——当然这只是针对表决权,如果顾骜只是想多分钱、不管事儿,用其他安全的方法持股,张仲谋倒是不反对的。
顾骜的第一反应,是立刻学习后世搞个ab股,弄一些股份只分红,没有表决权。
奈何80年代,各国法律都不承认这种东西,这是不受保护的。何况顾骜表面上是要做成香江公司,而香江的金融法规直到后世都是没有ab股的——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高科技公司后世只能去纳斯达克上市,而没法到港股上市。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