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女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强实施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