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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新官断案(上)(4 / 6)

他随即坐在‘明镜高悬’的牌匾之下,重重一拍惊堂木,“开堂!”

几名捕快一声高喝,“开堂——”

........

宋朝百姓极好打官司,动不动击鼓告状,鸡毛蒜皮的小纠纷也要公堂见分晓,为此出现很多以帮忙打官司为业的人,叫做讼师,也是今天的律师,大宋还有专门的讼师学校,专门培养精通法律的专业讼师。

也正是因为宋人好打官司,所以使县令的大部分精力都耗费在应对民间各种官司,这种情况下,大部分鸡毛蒜皮的纠纷小案都由法曹押录负责调解,调解失败,一定要对簿公堂,才会由县令来审案,这无形在很大程度减轻了县令的负担。

而且一些重大案件还可以诉到更一级的提刑司那里,提刑司相当于检察院,专门复核所属州府的各种重要大案,防止出现冤狱的情况。

当然,鸡毛蒜皮的民事纠纷案件提刑司是不管的,他们一般只监察重大的刑事案件。

和明清两代不同的是,宋朝县官审案十分亲民,一般不需要下跪,两边也没有虎视眈眈的衙役手执水火棍喊着威武。

而且也并不是立告会立审,县衙门口立着两块牌子,一面叫‘词讼牌’,另一面叫做‘屈牌’,下面各有一口箱子,若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调解失败后再由县衙择日开庭;如果是紧急事项需要告状,则到‘屈牌’下投状。

至于闻登鼓只有在非工作时间且有紧急事项时才允许敲鼓,住在后宅的县令听到鼓声后会前来开堂审案,今天是因为时间早,两块牌子都还没有来得及拿出去,所以原告便敲鼓告状了。

李延庆坐在大堂正,有捕快出来把原告领到西廊下静候,来的是讼师,他负责递状纸,阐述案情,有需要时才会叫原告堂询问,来任的路,莫俊已经把这些基本的审案规则告诉了李延庆,当然各种法律条款当初考发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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