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还有一个过程,王桥已经走出了看守所。
从看守所走出来分为很多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王桥就属于第四类。
第四类又分为几种情况,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王桥拿到了《释放证明书》,看了一眼里面的说明,对前来接自己的大哥邱宁刚道:“我这算无罪释放?”邱宁刚一贯没有表情的脸上有了一点笑意,道:“这是撤销案件,根据规定,不能以放代撤,也就是说你不会因为此事受到任何影响。”
李宁咏在旁边问道:“大哥,这会不会进入档案?”
邱宁刚道:“不会。案件都撤销了,为什么会进入档案。”
星期六从昌东到静州,再从看守所走出来,现在已经是星期一了。王桥拿出手机正准备给城管委乐彬打电话,李宁咏道:“我给乐主任打过电话,就说你拉肚子拉得稀里哗啦。请了两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