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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3 / 6)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司法**就会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陪审团制度,议政员都是陪审员,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必须要有民众旁听,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对于那种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为,吕布当时人微言轻,现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国里有这样丑恶的现象,吕布为此颁布了一条《保护儿童妇女法》,里面严格规定,不准虐待儿童、妇女,不准拐卖儿童、妇女,人贩子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其获利亲属连坐。

这里要重点提及一点,吕布减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罚。特别是死刑,他在刑法里规定,所有死刑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确认,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经过皇帝的确认,除非是他的存在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着更有震慑意义,否则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因为吕布觉得,对待大部分罪人来说,让他死倒便宜了他们,只有让他们及其获利家人终身劳役,才是对他们最实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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