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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章 督察和母校(2 / 5)

起了轰动,《人民时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为辽东省委11号文件大声叫好,任谁都知道,笔名“五谷”的该评论员一直是学院的喉舌,甚至有人猜想他就是中央办公厅某副主任。

在随之省督察局挂牌以及出台的《细则》中,则对督察局的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细则内容达数千条,对督察局的权限以及职责进行了极为详细的描述,和以前某些督察部门的含糊其辞可谓天壤之别。

就比如同信访部门的合作,督察细则明确规定了上访案件处理的时限,凡符合条件的上访案件,每一周向上访群众通报案件处理进度,确需转相关部门处理的,督察局需派出专人跟踪进度。

又比如针对督察局可能会大量接到举报一些公务人员工作作风态度的举报,是以细则又规定涉及这类小案件只有实名举报才符合跟踪办理条件。

总之《细则》林林总总数千条规定的极为详实,当然,新生事物出台不可能十全十美,也只能在工作实践中慢慢完善。

虽然督察局没有真正的人事处理权限,但任谁都知道如果被督察局通报批评甚至警告代表着什么,省委明确规定这些都会作为人事变动中的重要参考内容,尤其是三次通报批评会被开除公职的硬姓规定,更是惊出了很多人一身冷汗。至于情节恶劣的,可能一次违规就被直接开除出公务员序列,这就是同级党委、纪委和督察部门协调的程序了。

而在群众议事机构的建设上,11号文件也提出了指导姓的意见,规定各级人大建立常设的群众议事机构,就社会热点问题听取意见反馈问题。如果出现涉及大范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当地人大群众议事机构有存根又未曾向同级党委政斧或者上级部门反馈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这又是一枚重磅炸弹,第一次,人大常委会及其部门不再作为党委的附属品或者选举立法机器亦或群众议事的过场机构,而是真正被赋予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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