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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庭审(1 / 5)

乔天行战兢兢坐回了台上。

按照《帝国刑事诉讼条例》,刑事案件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第一审》中,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章,将歼非罪,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毁弃损坏罪等列入“私诉”范围。

而郑氏被灭门案这等惨案,自然是公诉,所谓公诉,便是巡捕系统立案,提交各级检察院、检察司、检察分司入禀大理院下属的各级审判庭。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告者都有请讼师代为辩护的权利,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和被告者也都可申请指定辩护,即各级法务院为其指派讼师。

不过现今就算南国,各级检察系统和讼师系统尚不完备,就更莫说江北了,而且国人打官司,习惯就是自己去大堂鸣冤,所以很多时候,就算极严重的罪行,也都在采取私诉的方式,起诉人通常又是证人,这种情况现阶段下不可避免,只能一步步规范化。

所以,在《帝国刑事诉讼条例》下又专门有《刑事诉讼临时约法》,规定了现时条件下“私诉”及无讼师在场审判之合法姓,更明确规定,《临时约法》有效期十年,十年后《临时约法》将会被废除,届时不契合帝国法典精神之诉讼、审判,将会被视为违法。

如此一来保证了过渡期的平稳,又不会令人觉得原来帝国刑法只是一纸不切实际的空文,而有了明确的时间界限,更可以加快推动帝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可谓一石三鸟。

要说最困难的就是讼师系统的完善,现今帝国只有两座法学院,一在广州,一在金陵,还有就是正筹备中的燕京大学法学院,但法学院结业学员,莫不以进入按察、监察、检察甚至巡捕及州府衙门等公职系统为荣,谁也不会去做前朝名声极为不好的讼师讼棍。

现今讼师系统考试,也只能将题目放的极为简单,只要能熟悉本朝讼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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