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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2章 假球风波(2 / 8)

长过程所遭遇的难点所在。”

王文远点头说:“新《破产法》较20年前的旧法有了较大的进步。我看,这其中以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国有企业破产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等规定最为引人关注,成为这部法律的精华”。

萧宸微微点头:“最直观的进步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

与此同时,政斧基本退出破产事务,转而交由市场解决,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姓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破产国企职工的安置是华夏转轨时期面临的特殊难题,也是破产法“难产”的最大分歧所在。新《破产法》采用‘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所谓“新老划断”,是指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的破产案例,需将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费用,作为优先清偿对象;而在新法案正式公布之后,所有破产企业都需将有担保的债权,作为优先偿还的部分。

在保证职工权益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这种清偿顺序更加符合华夏国情。

此外,新《破产法》还首次提出金融机构的破产,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读力王国,也被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在华夏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已经出现了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的例子,如大鹏证券、德隆等。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提供依据,很容易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以萧宸看来,新《破产法》将对华夏市场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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