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社会干扰多,渎检案件取证定姓查处较难。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案件查处不是低调处理、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使很多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该立案的不能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无法采取。
——渎检队伍建设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存在着消极畏难情绪。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不能适应当今工作要求。特别是自侦案件要求全程录像,侦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办案人员由于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因而,难以寻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检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对规范办案办法不多,甚而产生畏难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锅”、等案上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有的办案作风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