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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全城戒备(下)(4 / 8)

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市政斧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业局向市政斧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市农业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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