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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四省八部制(4 / 8)

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王辰浩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大体上都是根据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演化而来,因此没必要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但是西方政治制度中很大一部分是先进的,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需要,因此这部分制度予以引进。整体上本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构想来打造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王辰浩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提出五省九部制,五省九部,意为九五之尊,象征国家最高权利。五省分别为立法省、司法省、行政省、监察省和廉政省。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提名选举产生的帝国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理大臣;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监察权属于帝国合法公民,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帝国五省实施监督,防止权力腐化。廉政省以帝国廉政公署作为主要权利机关,对帝国官员实施监督、反腐、倡廉,是对监察省的权利补充和牵制,防止监察省自身权利腐化。五省中,立法、司法、行政三省是行驶国家职能的主要机关,三者相互牵制制衡。监察省和廉政省是对其他三省的监督和检查,同时监察省和廉政省之间又相互监督,不至于腐化变质,即达到明朝初期的东厂的职能,又防止像明朝中后期东厂腐化的现象发生。

根据五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理大臣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理大臣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理大臣,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弹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廉政公署官员;总理大臣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总理次大臣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理大臣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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