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驹等人的第二次宪政考察则让清廷决心以日本为蓝本,实行预备立宪。
而清廷之所以中意日本的宪政,一来是两国有着类似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心理,历史上两国也多有了解和交流,移植日本制度似乎相对可行;最重要的是,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也就是说,日本的宪政绝不侵犯皇家特权,颁发法典事先也无需接收公众的审评,皇帝公布宪法时,还仿佛是恩赐一般。如此一来,清廷当然喜欢了。
一九零七年十月,清廷在革命党的压力和立宪派的不断鼓噪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后称《筹备事宜清单》),并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朝廷正式颁布宪法这种公开政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头一遭。不过,这个《钦定宪法大纲》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太重,未免有失体面,它的第一、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
而让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也不过二十三条,其中正文十四条全是有关“君上大权”规定的,而关于国民权利的九条规定,只是可怜巴巴的附录在后面。
不过。有总比没有好,毕竟这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依照这些宪法文件。国民基本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财产限制,当时的世界通例)和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条,与欧美各国宪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基本接近。而这些权利规定,在封建法典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以表诚意,清廷在《筹备事宜清单》中确定了预备立宪路线图,将预备立宪期限定为九年,并详细开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