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便是大明对倭国的治理。
对于倭国人则全部列为第三等公民,与大明关外二等公民不同的是没有受教育权且不能从事医学、教育、经济、行政、司法、商业等职业,只能从事农业与工业生产还有渔业以及风尘之业。
为增加人口,大明国内开始严禁卖银,不准一等公民之女子从事卖身行业,一旦有一等公民之女子从事,其女子本人会被强行婚配于鳏夫,而老0鸨与龟公则被直接降为三等公民,发配至国营工厂服役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