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回答完毕!”
随着陈汪洋的回答,周正武的嘴巴越张越大,等陈汪洋回答完毕之后,周正武感觉自己的下巴都快脱臼了:
要知道他是让陈汪洋简单阐述一下,而不是全文背诵,算是给陈汪洋降低了难度,结果陈汪洋不仅全文背诵了下来,还连一个字都不差!
这一点,就连成天跟治安事件打交道的周正武自己都做不到!
这小子,有点儿东西啊!
“好,这一题算你过了,下一题,《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回答完毕!”
“这题过,下一题,《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