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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章 赐剑天魁,代天南镇(2 / 4)

大明的律法,不可谓不严苛。

平时没人当回事,可要是较真起来,那可是相当要命的。

在《大明律》中,对渎职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轻重三等”。

凡官不奉公法,擅离职守,轻则杖一百,徒三年。

重则斩监候,以其犯罪情节论。

其在外官委官,虽有罪未至死罪,皆杖一百。凡在外委官及杂犯并如其法。

其中对于官员的渎职犯罪,处罚最为严厉的是“以私罪而不举劾”的规定。

所谓“私罪而不举劾”,就是指官员因主观过失而未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大明律》中规定的“公事不办、私干公事”。

对于这类情形,会予以加重处罚,跟犯罪的官员同罪。

比如你的下属贪赃枉法,要被杀头,而你身为上司,明明知道却不阻止,不奏报,也要被处以同样的刑罚。

这次冒赈案,可不仅只有浙江的官员,朝中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又怎么可能毫无察觉?

最起码,一个“以私罪而不举劾”是逃不掉的。

况且很多人,还跟浙江官员有着利益上的纠葛。

陛下这要是深究下来,朝堂上至少会被清理掉一半。

陛下竟然只是处以‘罚俸’,算是法外施恩了。

罚俸而已,不疼不痒的。

如今大明有几个官员,靠俸禄吃饭?

别的不说,光是海贸股份公司的分红,就足够一家子过得舒舒服服了。

崇祯接着说道:“云逍子查处浙江弊案有功,赐崇祯剑一口,剑名……天魁!”

大臣们顿时一阵骚动,很多人眼珠子都红了。

文武百官都知道,云逍子铸剑三十六口,以天罡命名,献于皇帝,用于赏赐功勋卓著的将帅。

荣耀即吾命!

赐予崇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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