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法院,十一号庭,庭审一致决定:
被告沙萌萌,在明知原告杨锦荣真实情况下,恶意编撰扭曲,传播对杨锦荣的不实信息,对杨锦荣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和诽谤!其行为造成恶略行为!
在原告杨锦荣警告和通知下,依旧置之不理,变本加厉!
其行为对杨锦荣造成恶略影响,直接导致杨锦荣精神状态受伤,社会关系被破坏!
被告行为触犯诽谤罪、侵犯个人隐私罪、造谣罪等等罪名!
事实清楚,证据明确!
综述,本庭决定判处被告沙萌萌赔偿杨锦荣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等总结六十万!
其行为恶略,造成影响范围庞大,对杨锦荣危害严重!
被告沙萌萌行为符合诽谤罪立案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被告沙萌萌,提供杨锦荣个人信息给粉丝,并在网上大幅曝光,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性质恶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沙萌萌通过互联网方式,传播诋毁原告杨锦荣的不实谣言,其行为符合造谣罪定罪,影响恶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相关法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庭决定采用数罪并罚措施,判处被告人沙萌萌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上判决,自审理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