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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章:十条(5 / 7)

对于此世的亲民官,实际上就只有两个职能,一个是收取税赋,一个就是解决地方诉讼。

在汉室,听讼断狱之权一方面在地方乡老手上,一方面在县署大吏之手。

前者以族法行族规,一般族内的纷争,乡老就能办掉。但有时候族与族之间有纷争,如乡间争夺用水,几个族群常会发生械斗。这个时候就需要县令来出面解决了。

现在泰山军重点打击大族,通过分田析户的方式来拆散大族。所以自然就没有所谓的乡老族长来协调族里内部的纷争了。

而之前泰山军在这一方面制度也不完善,听讼之权并不固定。有时候当地驻军营将也能经理诉讼,有时候又是地方的分田吏来协调。

而且这种对诉讼的处理还特别简化,不用经过层层审理,直接就可以当场办结。这种方式虽然快,但却缺乏监督,只能依靠审案者的自己的道德自律。所以冤案也办了不少。

此前泰山军初到河北,面临着极大的军事压力,所以那会一切都要从严从快,将更多精力用在战事上。

但现在泰山军已经在冀州中南地区站稳,所以诸葛珪就建议张冲借鉴他们在莱芜地区的司法流程,规范现在的听讼流程。

他们在莱芜地区,凡地方上的司法邢名一事皆由分田吏和护田吏一起联合审办。

由护田吏查案、办案,由分田吏审案、判案。审案结果及案情陈述先上送乡管所,乡管所批示后送县一级定夺。

至于涉及到人命一案,结果必须上报幕府,由法曹司审理定夺后再执行。

至于涉及到重大刑事案件和争议极大的案件,又会有飞军内军下来调查审理。

这些流程,有些是诸葛珪提的,有些是张冲补充的。最后讨论完,将成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司法程序。

对于诸葛珪献上来的十大条陈,张冲还是非常重视的。但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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