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救济本教区内处于经济水平最底层的人们。
而济贫法范围内的贫困救助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院内救济,即被救济者必须加入感化院、济贫院或者民间习艺所内参加劳动,直到他们找到工作为止。
第二种则是户外救济,顾名思义,这种救济不用进济贫院等地方参加劳动,而是待在家里接受救济。只不过,在最早的时候,只有老弱病残幼这五类人群被允许接受户外救济。
直到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财政能力大为增强时,议会才通过《吉尔伯特法》批准身体健全者也可以接受户外救济。
而老济贫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现金救济,顾名思义,就是给接受救济者发钱。各个教区通常会按月按周向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有子女的寡妇等他们认为值得救济的穷人支付救济金。
至于青壮年男性,如果他们突然因患病、失业等突发情况陷入贫困,也可以向教区申请领取‘临时救济’,直到他们生病痊愈或找到工作为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一直靠着救济金吃饭。如果一旦被济贫委员会发现你的身体健全但却因为懒惰而拒绝工作,又或者是领取救济金的时间太久,那么挨鞭子并被送入济贫院强制劳动都属于合法操作。
而且,由于穷人太多,所以教区的济贫税余额常常捉襟见肘。所以,济贫委员会每年都会重新审定本教区内的哪些人是值得救济的。因此,当时基本不存在能靠着吃低保混一辈子的家伙。
而除了现金救济之外,另一项重要救济是房屋救济。从18世纪开始,教区开始为那些依靠劳动所得仍无法支付租金的穷人提供住房救济。
教区一般会直接向穷人的房东支付租金,以确保他们有一个安身之所。房东如果发现租客付不出房屋,有时也会直接要求教区为他们贫困的租客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