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中士军衔,授予战斗班骨干。
陆军下士军衔,授予服役三年以上老兵。
陆军一等兵军衔,授予服役两年以上老兵。
陆军二等兵军衔,授予服役一年以上老兵。
陆军列兵军衔,授予完成新兵训练之新兵。
海军亦设六等十六级。
设海军元帅军衔,授予海军元帅。
海军上将军衔,授予兵种总司令(舰队总司令、陆战队总司令)
海军中将军衔,授予三大舰队司令,陆战队军督、军镇抚。
海军少将军衔,授予巨型盖伦船舰长,陆战队师长、师镇抚。
海军上校军衔,授予中型盖伦船舰长,陆战队团长、团镇抚。
海军中校军衔,授予小型盖伦船船长,陆战队资历较深之营长、营镇抚。
海军少校军衔,授予快速帆船船长,陆战队资历较深浅之营长、营镇抚。
海军上尉。授予船舰主管(如枪炮长、舵长、桨舱长、风帆长),陆战队连长。
海军中尉,授予舰船主管副手,陆战队见习连长。
海军少尉,授予军舰见习军官、陆战队排长。
海军上士,授予军舰服役五年以上资深水手,陆战队班长。
海军中士,授予军舰服役三年以上水手,陆战队骨干。
海军下士,授予军舰服役两年以上水手,陆战队老兵。
海军一等兵,授予军舰服役一年以上水手,陆战队两年军龄以上士兵。
海军二等兵,授予正式水手,陆战队一年军龄以上士兵。
海军列兵,授予见习水手,陆战队新兵。
警政部设四等十级警政衔。
警政上将,授予警政部尚书。
警政中将,授予警政部侍郎。
警政少将,授予警政部郎中,及各省警政厅厅长。
警政上校,授予府一级警政局局长。
警政中校,授予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