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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章 新秦律成!(4 / 7)

主旨和出发点以及意义,相当于一个跟脚。

客观意义上来说,如果想要通晓一个朝代的律法,阅读量百万字都架不住,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参考案例只会越来越多。

所以实际上后世很多精通律法之人都各有侧重,哪怕是现代大部分律师也都是专注于某个领域,譬如民事刑事,还能够细分到某某擅长经济纠纷等条例……

当然,赵泗只需要看原本就行,作为国家的统治者,他拥有最高的解释权。

甚至如果某些法律条文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修改一下也不是不行。

通篇来看,其实框架是现成的,借用的还是旧框架,这谈不上什么抄袭不抄袭。

主要是商君制定的律法界限已经很清楚了,经过了秦国这么多年的补充,那叫一个细致。

李斯要做的主要工作是由繁入简,由苛至善。

莫说李斯,后世所有朝代,实际上也都是在以前的框架里面做修改删减以及补充。

律法不是学说理论……没办法抛开事实不谈。

所以新秦律依旧可以分为十八种以及法经。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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