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的先例。
其次,对于网络游戏账号这种虚拟资产的价值,目前为止在法庭上并不被承认。
因为游戏账号的价值很难认定,目前没有法律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在做这些事情。
如果盗取的虚拟资产价值都不明,直接认定为盗窃罪都无法准确量刑。
第三,孩子确实是因为不懂事贪玩,才盗取的对方帐号。
但并没有把帐号售出非法牟利,也没有用游戏账号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这個行为的危害,暂且可以认为是十分轻微的。
第四,就算是用不正当手段盗取了他人游戏账号,这事儿的确不对,但对孩子总该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吧。
按现行的司法解释来说,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哪怕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主动交代、积极退赃,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不认为是犯罪。
连真实盗窃都如此界定,何况是司法界暂时都未有定论的网络游戏盗号行为呢。
两位警官,以上从法律专业角度做出的分析。
孩子犯了错我们肯定认,但总要看看作案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再下定论吧。
目前仅凭报案人的一面之词,未有充分证据的话,并不能构成立案的标准。
这是我方的看法和意见,哪怕是上了法庭也是一样的观点。”马凉宛如罗翔老师附体,义正言辞地说了一通,直接给两位阿sir都说懵了。
他也没有胡乱忽悠,而是真正从法律专业出发进行的分析,可以说是有理有据、毫无破绽。
别说是游戏行业这会儿本来就不受国家待见,就算是数额巨大,各地也不见执法部门愿意管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我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案件还是“熊猫烧香”病毒案,这案子2006年年底才发生,2007年9月才判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