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是在迪化驻扎了下来,开始对迪化城进行加固,到了八月,一支二千余人的汉民从中原迁移了过来,这些汉民将在迪化安家落户。
失去迪化后,准噶尔分成了两部,西域与青海顿时失去了联系,而和西藏的联系也变得困难起来,噶尔丹才知道,明军不但对漠南有兴趣,对漠北、西域的土地也有兴趣,万般无奈之下,噶尔丹又遣人向明军请降,重提称藩的要求。
准噶尔汗国的使臣在南京尚没有回去,只是南京与西域太远,王福直接下旨让驻扎在迪化的大将李元胤与噶尔丹展开谈判,经过双方讨价还价,于十一月份终于初步拟定协议。
协议共分十条,第一条规定:准噶尔去国号,噶尔丹封归顺王,可以世代相传,所有蒙古人必须共遵大明皇帝,蒙古人生生世世不得反悔。
第二条规定:准噶尔部承认朝廷对迪化以南土地的直接占领,其青海也归大明直属,青海的准噶尔部可以迁移至西域各地,朝廷并不留难。
第三条规定:准噶尔部必须每年向朝廷进贡银十万两,羊万只,牛千头,骏马百匹。
第四条规定:准噶尔部更换首领,必须经过朝廷的册封,世子满十岁,须送京城学习汉学,年满二十岁之前,不经朝廷同意不得返回。
第五条规定:朝廷允许与准噶尔部双边互市,除一级商品外,大明对准噶尔部交易的物品种类,数量均不加限制。
第六条规定:准噶尔部必须保护汉人商队在准噶尔的行商,商队有权在准噶尔部自由行走,当商队受到袭击时,准噶尔部必须及时追捕凶手,将擒获的凶手交给朝廷处理。准噶尔部对商队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得超过三十税一。
第七条规定:汉人商队有权雇佣三百人以下的护卫,护卫所带武器除大炮外,不得有所限制。
第八条规定: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所在地居住,修建房屋,购买土地,准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