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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章 内阁和议院(4 / 5)

,都察院的监督的也应当只是纪律方面。

至于行政监督审核这块,应当分离出来。在明朝时。朱元璋设立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就是专门行政审核的,六科对应六部,审核他们的行政命令。若是他们觉得决定不对,就可以驳回,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就不能实行。

现在刘钧准备把六科包含原来拥有审核权的中书给从行政这一块分离出来,成立一个专门的系统,刘钧打算这一块就叫议院。

负责行政的内阁。他们做出的行政命令,上报皇帝同时,也得交给议院审核。若是议院审核不过,可以驳回,那么行政命令不能通过下达。

当然,做为皇帝,刘钧对于内阁的行政决定,也有一票否决权,不管议院通不通过,只要皇帝干涉否则。就不能通过。

虽然这样一来,皇帝依然是至高无上的,但相比起过去,事事得由皇帝审核批示,现在这种制度将明显更有效率。

内阁拥有行政权,议院拥有行政审核权。

都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大理寺行使的是审判权。在都察院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之上,刘钧准备再设一个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总领都察院和大理寺,负责帝国的司法事务。拥有司法独立权。

司法系统不受行政系统管辖,御史大夫与内阁首辅属于平级。

按照三权分立原权,三权分立能够形成三足鼎立形势,让格局更稳定。因此光有行政和司法分离还不够。还得有立法权独立。

因此刘钧准备加强议院的权利,议院不但拥有行政审核封驳权,还将拥有立法权。

议员们有权提出议案,在帝国宪法范围内,议案只要得到议会的通过,并得到皇帝的最后批复同意。那么议案生效,内阁领导的行政部门就得按照议案办事,司法部门也得按照议院通过的法案司法。

包括内阁制定的行政预算,军队的军费开支预算等,都得由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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