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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律有明文(2 / 5)

…”

“精金良铁,皆为贼有”,就是禁令不严,导致大量铁器,尤其是铁兵器外流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鲜卑“兵利马疾。过于匈奴”之恶果,有识之士是看得很清楚的。

所以对于吴质之案,无论是擒人的赵达、审案的杨沛。还是堂下旁观众人,都以为是勋要在人证方面大做文章,从而试图抹消掉吴质的嫌疑。可是没有想到,是勋开口竟说:“便吴季重实输盐铁入鲜卑中又如何?便有此事,也是无罪!”当下无不哗然。

难道是宏辅仗着丞相的宠信,打算硬生生阻挠刺奸办案吗?

杨沛、赵达的面色都变得非常难看。倘若换了一个人,便当场喝令小吏将其乱棍打将出去了。然而是勋终究不同旁人。杨沛只好沉着脸问道:“司直此言何意?法有明文……”

是勋打断了他的话,但是却不瞧他。只是盯着赵达,沉声问道:“汝言输铁入鲜卑为罪,未知法有明文乎?”

赵达瞥一眼杨沛,心说果然是勋是冲着我来的,好吧,杨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着,看我来对付这个狂妄之徒。但他表面上对是勋仍然毕恭毕敬,拱手答道:“司直非法官也,或不熟律令,确有其法。”

是勋一撇嘴:“未知为律耶?为令耶?为科耶?为比耶?”

赵达恍然大悟——原来你在这儿等着我哪!

汉代的法律,共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为“律”,即由政府制定、皇帝颁布的具有长期性、普适性的法规;其二为“令”,即由皇帝临时颁布的政令,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律,但缺乏长期性和普适性;第三是科,又称“事条”或“科条”,是指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最后为“比”,即当某事并无明确法令约束的时候,对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审断——有点儿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输出铁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但其来源,知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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