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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章 是神是妖(3 / 5)

“陛下圣明,先朝也有人曾提此意,沿海一些不法商人也常私自出海以物易银,再回国采购物品,来往间获利数倍不止!”周行己言道,官家说得不错,而朝廷官员也已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民间商人间展开的市舶贸易,由于更多地按市场规律运作,其实际发生的时间当更早。

在贡赐贸易中,宋廷通过常赐、特赐、答赐等方式,向诸蕃来使回赐白银,且为数不少。其中,常赐属礼节性回赐。宋廷规定凡诸州、镇、蕃国进奉牙校人从见辞,皆有赐。其所赐钱物,两制以上有主钱银,虽或数百、也有二三百千至数十千已上,各有常数,对诸蕃进奉的常赐中通常多含有银器。

而向宋境输出舶货的诸国,高丽、交趾,后者如大食、三佛齐、苏吉丹、登流眉、占城等国或产银而不用银作货币,或在香料贸易中早已用银作货币。因此,对于从事宋朝与海外诸国间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来说,不远万里将香料等贩人宋境,将绢帛、瓷器和铜钱等贩至海外诸国,才能实现往来两利。

可如果所贩人的香料全部换成白银后再贩出宋境,他们将面临着损失回货贸易利润的危险。因此,将白银从购买力较强的宋境,贩至早已用银的南海,对不少商人来说实属不得已之举。反之,在贩入香料等商品的同时,携带一定量的白银人宋购买更多的绢帛、瓷器,甚至将白银兑换成铜钱带出宋境,运往苏吉丹之类迫切需要宋朝铜钱的国家,则更为有利可图。

“朕准备在明州、泉州、登州、海州开埠,允许民间商人参与交易以扩大贸易,而不是再为朝廷垄断,同时在四地设市舶司抽取税赋,已补国孥!”赵柽脸红了下言道,宋朝设立市舶司后,曾明确禁止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之外的对外贸易,民间商人没有自由地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对此,宋廷曾明令规定‘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人其宝货。’后又反复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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