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刘备还第一次在《汉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奴仆的法律意义,即明确与主人家签下官府认可的卖身契约者,以契约为凭证,才能证明是奴仆之身。
有此契约,主家才拥有对奴仆的生杀大权和买卖之权,官府不会过问。
没有官府发给的正式卖身契约的,一律不视作奴仆,在法律上拥有人权,视为民户,属于官府管辖范围之内,不得被随意打骂杀戮,不得被随意买卖,否则就要按照杀人罪论处。
这个新规定于建安二年的五月上旬正式对外公布,公布之后毫无疑问的引起了一阵波澜。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刘备颁布的针对三辅、三河、弘农郡和并州的《限奴令》同时发布。
《汉律》的修改和《限奴令》的发布,让所有人都意识到刘备又要开始搞事了,借着并州大作战的成功,刘备开始撬动地方势力的利益基本盘了。
不过说起来,这两个大动作对于现下的统治集团来说,影响并不大。
因为刘备也明确规定了统治集团可以合法拥有的奴仆的数量,而且他们相信以他们的权势地位,总有可以通融的地方。
就好比古文学派的官员们,他们不相信以他们和刘备的关系,就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个条例,法外无外乎人情,这一点是古文学派最了解也是最拿手的事情。
所以在实际层面上,这些条例颁布之后真正受到影响最大的,是地方上的郡级、县级的豪强大族,是那种族人只能在地方上担任小官小吏的影响力有限的家族。
他们往往有很多土地、房屋、财产,也有大量奴仆,但是他们的政治身份低微,只是平民,够不到士人家族的门槛。
在西汉,这样的家族在地方上很多,且往往会成为郡守、刺史等向皇帝献媚讨好充当功绩的礼物,被杀猪宰羊一样的处理掉,然后把得来的利益和皇帝分一分,你好我好大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