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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杀人犯在杀人现场报警(3 / 5)

沙发上,就是死者。

当时侦缉员赶到的时候,被害人还没有完全失去生命体征。

随即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被害人颈动脉破裂,失血速度太快,还在去医院的路上,就彻底死亡。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案子,凶手在现场被抓获。

凶器就在凶手的手里,而且凶手对自己犯罪供认不讳。

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在现场也没有发现第三人在场的痕迹。

半天时间,案子就宣告侦破了。

但是,后边的反转,让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

因为凶手是在作案前打的报警电话,在法律上,这可不是自首行为。

而是一种明知犯法偏要犯法的行为,甚至可认为是一种挑衅行为。

所以,当侦缉队给凶手找到援助律师,告诉他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凶手翻供了。

“人不是我杀的!”

但是,空口无凭,当时的现场,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没有因为凶手就在现场而省略勘察程序。

现场,只有被害人和凶手的脚印、指纹以及毛发皮屑。

而且,经过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确认被害人没有服用任何药物,死因就是颈动脉利器切割导致的急性大出血。

经过对比分析,死者颈动脉上的伤痕,符合凶手手中尖刀造成的利器切割伤。

而且,尖刀上只有凶手一人的指纹。

并且参与办案的侦缉员还模拟了现场血液喷射的痕迹。

对比凶手衣服上的血液喷溅痕迹,两者都是吻合的。

所以,凶手杀人的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

而且,凶手自己也承认了杀人,还特么在杀人前打电话报警。

现在知道自己死刑,就开始翻供,是不是晚了点?

可是,当凶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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