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这就是顾辙计划的盘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