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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写书收集的资料(5 / 17)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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