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之后。“军队生产合作社”,类似于古之屯田,是当时国力不足而抗日必行下的无奈之举,目的在于改善士兵生活。其内容包括耕种、加工农产品、制造衣袜、被褥等日用品、以及劳务输出,如修筑公路和水坝等等。
与“军队生产合作社”相配套的,还有“军队消费合作社”,该组织成立的目的,是“避免中间商人的榨取,直接向生产者批购货物,分配给社员”,简而言之,就是各部队筹集资金,成立专门组织,谋求以最合适的价格为士兵购进改善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但结果与初衷相反,按国民政府的本意,军队办合作社,非为牟利,而在改善士兵生活。但绝大多数军队对参加生产毫无兴趣,对采购士兵日用必需品业毫无兴趣,而纷纷以“军队合作社”的名义投入到经商当中,尤其是到了抗战中后期,军队已然普遍经商,其经营货物,大多与改善士兵生活无关,而纯属为了牟利。
对此,老蒋自然是深恶痛绝,亲自出面痛批道:“来我们提倡军队设立合作社的原因,为改良官兵生活,这种良法美意应该推行尽利,但天下事有一利必有一弊,现在我们军队当中竟有借口合作社名义来经营商业,仅作为营私舞弊的渊薮,尤以沿江沿海附近一带交通冲要的驻军为甚。……现在军人经商的流弊恐各战区都不可免,希望各位司令长官与总司令严切取缔与禁绝,如有经营商业贩卖仇货的,一律视作通敌论罪。”
与军队经商相生的另一弊病,是军队走私。这些走私,也往往以“军队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其扰乱当地正常商业经营相当严重,如1936年江西公路营运专员熊大惠曾制定过一份《整理江西公路营运管理计划》,其中明确说到须取缔军队消费合作社私运货物:“本省各驻军队,多有消费合作社之设,其原意本良佳。但迩来时有私运货物闻,影响本处正当营业殊甚,故为维持本处营运业务计,实应呈请省府,转咨各军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