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五年,我与老郝报道《中国改革》杂志被诉案。
因为刊发广东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改制不规范、压制员工表达意见、致使员工利益受损的报道,杂志社被企业告上法庭,索赔五百九十万。华侨公司强调报道有失实之处,没有正式采访公司,也未罗列对公司方有利的事实。
调查性报道很容易惹官司,只要数字或者细节存在争议,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一旦被起诉,出于保护,证人多数不会出庭,媒体的一审败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这次终于赢了。法官认为报道个别地方与现实有出人,但并非严重失实,他的判决是:“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
我问他:“您希望观众怎么来理解您这个判决?”
“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是需要传媒监督的。”
我心头一热。
采访华侨公司老总时,他说服从法律判决,也可以接受媒体的“豁免权”,但他说有一个疑问:“你也是做记者的,你说说,只听了一方的言论,没有另外一方的言论,那怎么可能是一个公正的新闻呢?”我问过当时杂志社总编为什么不采访华侨公司。他说:“大多数批评报道,无论你怎么征求意见,结果都是一样。材料比较可作为证据,那就不必再把各种不同的意见全部都反映出来。”
《中国改革》被起诉时,多家媒体对这件事的报道,也只有对杂志社的采访,没有华侨公司的声音。
大机构在当下往往能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媒体当然有警惕,有同仇敌忾之心,我也是记者,听到总编拒绝交出线人来换取调解,说:“我不能放弃我的职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