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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努书坊 > 清末四公子 > 丁惠康(2)

丁惠康(2)(7 / 7)

但一年半载以后,问题丛生,有的坐吃山空,流而为盗;有的在金陵置产营生,而不免有强买强卖情事。马新贻在李鸿章支持及曾国藩默许之下,用军法整饬,毫不容情。如《李朝斌》传所叙,巨盗卜小二,实即散兵游勇所奉的首领。

自湘军被裁,淮军兴起,双方即颇不睦。薛荫榜安徽全椒人,自为淮军,故对属于湘军系统的太湖水师营哨丁,假借军法,毙于杖下,彼此间的感情可想而知。薛荫榜为祸首,而马新贻奏报定识的处分是:

已革游击薛荫榜委派巡夜,因太湖水师营勇徐有得等,在开设妓馆之胡二家滋闹,拿获棍责,尚无不合。惟因徐有得倔强不服,任意迭责,以致伤重殒命,实属决不如法,未便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已革游击薛荫榜应请依“官司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律,拟杖一百。业已革职,应毋庸议。惟该员年轻喜事,性情浮躁,应即递解回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

观此,袒护之迹,殊为明显。而所谓“递解回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其实乃是保护薛荫榜。否则,薛必死于湘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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