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假如有人有父母或者同产兄弟为奴婢,且没有犯罪记录的,此人可以申请为国家无偿戍边五年,那么国家立刻释放此人的亲属一人为庶民。若此人出钱雇佣他人去戍边,只要交够了钱,也同样释放。
按照官奴婢一人每日八钱的标准,五年就是一万一千钱左右。
换而言之,假如有人能一次性缴纳一万一千钱给国家,那么就可以赎回他的一个被贬为奴婢的亲人。
同样,仓律有规定,假如有百姓自愿为国家看守官仓,那么三年就能赎回自己的一个亲人。
同时,在《置后律》之中有规定,若有百姓无后,而恰好他有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亲戚儿子,为他人奴婢,此人在免老之时,可以向官府提出申请,出钱将那个亲戚赎回来。
而这些所有的律法与制度,共同构成了汉室民间百姓赎回自己亲人的手段。
法律保护和支持他们赎回自己的亲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这些人的主人,也会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高抬贵手,提供方便,给自己赚一个好名声。
毕竟,能够赎回,或者说有能力和毅力赎回自己的亲人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绝大部分的人,连自己都未必保得住。
若换了当世的任何人,哪怕能若张越这边得到这么多资料和信息,也不一定能拿得出办法。
好在,张越是穿越者。
作为穿越者,思维方式远比当世之人灵活。
天子听着,没有想太多,当即道:“可!”
这在他看来,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一切都在法律和制度的范畴内。
若真有百姓,能够凑到赎回其亲人的钱,他相信也没有人敢阻拦。
因为,汉家的廷尉,不是吃素的。
“臣请陛下授便宜行事的权力……”张越却是继续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