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与吏之间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县令也是从小吏中提拔出来的,甚至可以说,只要是县衙中的人,都可以称为官。
而且县并不是大齐的最低行政机构,在县之下,李愔还设立了乡一级,将数个甚至是十几个村庄设为一乡,以此来加强统治。
上面所说的都是行政机构,而在行政机构之外,李愔还设立一套独立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包括警察院、督察院和法院,这三院的最高长官与各部部长同级,而且不受任何行政官员的管理,哪怕是首相也无权插手司法的执行过程,甚至还要受到督察院的监督,若是首相被发现渎职、贪污等罪行时,依然会被督察院向法院提出起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