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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五、欲以幼虎为穷庞(三)(3 / 5)

是自然,听闻新襄远非别处可比,家中早就向往之。”

“唔,新襄的规矩,任何人都须遵守,你们家中若是去了,很有可能各自安排在不同岗位之上,当然,愿意务农,也有农庄,只是在农庄中未必有自己的土地——我们新襄最基本单位乃是小家庭而非大家族,你们都已娶妻,在新襄便算是读力一家,故此你们军功所得土地,若是要转让与他人,哪怕是父母或者成年了的子女,都必须缴纳其中五分之一为税……”

俞国振将新襄农庄里的基本结构简略地说与他二人听,在新襄,土地名义上是归俞国振个人私有,唯有军功,方可授地,但是实际上立下军功的虎卫都不会亲自去耕作,因此其地都交由统一的农庄进行耕种。耕者虽无其田,却可得田上收获,也就是说,俞国振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而采取的临时举措,避免出现大地主进而诞生大宗族势力。

无论是街区还是农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都是小家庭,即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成年子女可以与父母居住于一处,但是在计算家庭单位时却是分开计算的,这也是为了避免宗族势力扩大。

所有的人都是移民,而在安置时又有意将来自不同地方的移民打混进行安排,最基层的吏员,全部是由退役的虎卫或者经过虎卫军事培训者充当——俞国振在新襄,彻底破坏了以宗族为基础的乡间势力,使得华夏数千年“皇权不下县”的局面得到了彻底改变。

可以说,在这种体制之下,俞国振的每一个政策,都能落实到每个农庄或者每个工坊。

当然,这也与现在新襄占据的地方小、绝大多数人都是移民有关,俞国振如今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尝试改变原住民而非移民了,其试点之地,便选在了琼州的昌化县。他与张溥的政治交易,可并不仅仅是为了石碌的铁矿,也是在为今后势力扩张破坏地方旧有的统治结构建立新的政治体系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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